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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康军博士应邀担任“遵义市第四届 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评委
2019-12-19 | 浏览量:362
2019年12月15日,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主办、遵义市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承办的“遵义市第四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在遵义举行。受大赛组委会邀请,我院康军博士担任此次辩论大赛的评委并就辩题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精彩点评。
此次大赛共计四个辩题,源于真实发生的案件,其中所涉及的实体问题皆系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界限性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主要问题:1.敲诈勒索行为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规制之间的界限问题;2.职务犯罪认定中成立标准问题或是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3.交通肇事中责任主体的义务范围所涉及罪与非罪问题;4.过失犯罪中义务来源认定与过失结果的归责问题。问题本身的模糊性以及所形成的不同观点和认识,共同体现了此次辩论赛针锋相对的魅力所在。
对此,康军博士认为:1.关于辩题一,即便案件涉及到的具体钱款数量、商家数量都已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但在法律体系化认识角度下,刑罚权的启动并不是由数量决定,能否以行政处罚处理而不是以刑事处罚来规制该行为,是辩题中最大的焦点问题。在已有司法解释具体标准情况下,能否将案件的定性问题真正交给承办案件的司法官员手中,将其对于案件真正的理解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才是本辩题展示的最大意义之所在,也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2.关于辩题二,案件所涉受贿罪的认定,其是指以有时公权力与不法财物的对价关系。成立标准相比其他犯罪而言,入罪门槛较低,这也是有其客观危害所决定的。除了数额的计算以为,关键还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否性评价。对实际行贿行为的兑现方式,并非问题的关键。3.关于辩题三,交通肇事后义务主体承担义务的范围,不是常态化生活中的注意义务范围,而是附加了更多强制性义务的内容,应当结合肇事行为前后为维护基本交通伦理和刑法中的法益,以保护受害人权利最大化为基础。辩论应当在具体预见义务主观预测可能性以及客观行为是否强人所难的客观标准上展开。4.关于辩题四,实际出现了被害人权利和行为人权利的矛盾,应予探讨的问题集中在被告构成过失的义务来源问题。对此,预测可能性标准应当高于一般义务标准。
康军博士最后在对双方公诉人、辩护人以及为此次大赛成功举办默默付出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的同时,还认为辩论双方所展现出的理论功底与辩论技巧,使整场比赛现场精彩纷呈,高潮不断。